(2016)闽0602民初9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汉章与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章,陈国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116号原告:吴汉章,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国洪,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吴汉章与被告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汉章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