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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9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汉章与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章,陈国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116号原告:吴汉章,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国洪,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吴汉章与被告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汉章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