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谢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09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琳,襄州区商务局公务员。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法定监护人:刘某丁。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告谢某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询问,原告刘某乙、刘某丙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曾 群审 判 员 聂志军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