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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双伟与李鹤英、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伟,李鹤英,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847号原告李双伟,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爱霞,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鹤英,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凤勤,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军。委托代理人程乾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伟与被告李鹤英、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双伟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