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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慧娟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娟,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700号原告陈慧娟。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委托代理人王术军、王素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慧娟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娟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周真真审 判 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