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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董泗荣、周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泗荣,周盛军,张德宝,孟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董泗荣,男性,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盛军,男性,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德宝,男性,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孟祥珍,女性,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董泗荣与周盛军、张德宝、孟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