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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梁玉棠与潘月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棠,潘月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673号原告:梁玉棠,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祥,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月婵,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玉棠与被告潘月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玉棠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玉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梁玉棠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