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费淑琴诉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淑琴,张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费淑琴,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继臣,男,3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费淑琴诉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继臣给付申请执行人费淑琴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