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蒋怀坡与高明军、王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坡,高明军,王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163号原告:蒋怀坡,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军,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素苹,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蒋怀坡与被告高明军、王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告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怀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伟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