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寿年与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年,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年。被执行人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早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寿年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分城钤阳西路的房产(权证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分宜县土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分城钤阳西路的房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