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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红运盗窃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88号罪犯王红运,男,23岁(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对罪犯王红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红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红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红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运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此外,罪犯王红运在服刑改造期间,曾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减改造积分。王红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奖励、扣减有效积分统计表及王红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红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鉴于王红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应对其从严减刑。因此,本院对北京市延庆监狱报请的对罪犯王红运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