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翁廷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翁廷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180号原告:陈建军,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益,男,系原告父亲。被告:翁廷洪,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告陈建军诉被告翁廷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晗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廷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军诉称,1996年12月17日,被告因进货缺少资金向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归还期限1997年3月17日。原告以自己所有的稠城镇联运路17巷5号2间4-5层房屋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1997年3月26日,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提起诉讼。为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父亲陈德益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东借西借先后于1997年6月14日、10月11日、1998年5月4日、10月26日、1999年1月8日五次代原告为被告还清贷款30万元。之后原告不断寻找被告追偿至今无果。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益补充陈述,1997年,翁廷洪经人介绍找到原告陈建军,为其在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的3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贷款到期后,翁廷洪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提起诉讼并查封了陈建军的抵押房屋。陈建军无力承担担保责任,陈德益为使陈建军的房屋不被拍卖,代替陈建军向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偿还了部分贷款,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撤回了诉讼并解封了房屋。之后直至1999年还清全部30万元贷款。贷款偿还后,翁廷洪未向原告陈建军及陈德益返还,陈德益多次到翁廷洪户籍所在村寻找翁廷洪催讨该款项,每年都去一两趟,但一直未能见到翁廷洪,催讨未果。被告翁廷洪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7日,翁廷洪因进货缺少资金向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陈建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镇联运路17巷5号2间4-5层房屋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3月17日,贷款到期,翁廷洪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建军的父亲陈德益代替陈建军于1997年6月14日向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归还了贷款10万元,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97年6月26日撤回了该案诉讼并解封了陈建军的抵押房屋。后陈德益代替陈建军分别于1997年10月11日归还10万元,1998年5月4日归还6万元,1998年10月26日归还2万元,1999年1月8日归还2万元,共计30万元。原告陈建军及陈德益向被告翁廷洪催讨未果,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代偿款。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裁定书各一份、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收款凭证五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陈建军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告翁廷洪在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的3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原告的父亲陈德益代替原告向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归还了30万元贷款,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代偿款,逾期返还应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廷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军担保代偿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金10万元自1997年6月14日起,本金10万元自1997年10月17日起,本金6万元1998年5月4日起,本金2万元自1998年10月26日起,本金2万元自1999年1月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翁廷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