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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249号原告王少华。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绍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华与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王少华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