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吉韩丽与吉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韩丽,吉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韩丽,女。被执行人吉韩勇,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吉韩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韩丽借款人民币34万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每月4590元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14元,由被告吉韩勇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韩勇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吉韩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9号楼1单元3101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正在评估。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