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兰珍、祝启荣等与陈华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兰珍,祝启荣,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陈华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兰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恒方,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祝启荣。原审原告: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三跃街。法定代表人:祝启荣。上诉人黄兰珍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平及原审原告祝启荣、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以下简称环宇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兰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在陈华平另案起诉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偿还350万元借款本息案件中,其起诉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后又在开庭前依据《结算协议》将标准提高至年利率24%,若非事出有因,黄兰珍方不可能签署对其百般不利的协议。事实上,《结算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为陈华平申请解除对环宇厂账户的查封,让案外人祝某能取出该账户中属于其的货款,但陈华平骗取黄兰珍方签署《结算协议》后,并未履行其承诺,故《结算协议》系陈华平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让黄兰珍方作出的,理应被撤销。陈华平辩称,《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祝启荣、环宇厂未作答辩。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6年1月31日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与陈华平签订的结算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4日,黄兰珍向陈华平借款3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华平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圆整。借款人黄兰珍2014年3月24日”。2015年12月11日,陈华平将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2016年1月31日,陈华平与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签订《结算协议》一份,载明2014年3月24日的35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6年2月1日,陈华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在另案的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承担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认为,该《结算协议》系陈华平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其签订的,明显违背其真实意愿,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引发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主张《结算协议》系陈华平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其签订的,但无证据加以证明,故依法不予支持。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还主张《结算协议》显失公平,但《结算协议》有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的签名和盖章,与陈华平提交的《承诺书》相互印证,且利息约定并未超过法律准许的范围,故依法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兰珍、祝启荣、环宇厂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即涉案《结算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院认定:根据黄兰珍提交的祝某能与祝启荣签订的转让协议、祝某能证词、祝某能单方签字的三方协议以及证人祝某能、林勇的当庭陈述等,不足以证明《结算协议》系黄兰珍方受陈华平欺诈、胁迫后作出,故对黄兰珍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黄兰珍主张涉案《结算协议》依法应予撤销的主要理由为:涉案《结算协议》为附条件协议,所附条件为陈华平申请解除对环宇厂账户的查封,让案外人祝某能取出该账户中属于其的货款,现陈华平未能履行承诺,涉案《结算协议》系受陈华平欺诈后作出且显失公平。但根据黄兰珍提供的祝某能证词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涉案《结算协议》中并未载明黄兰珍所主张的生效条件,故对黄兰珍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兰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兰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奚松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