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于利华与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利华,孟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利华,居民。被执行人孟光辉,居民。申请执行人于利华与被执行人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5760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1576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释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