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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承益,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自报),女。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缪春艳,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丙,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文娟,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6)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8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章琳群、代理检察员袁松、书记员詹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承益,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缪春艳,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朱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认为其亲属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得到妥善的处理,经事先预谋,三人提议到事故现场堵路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邀约王某丁、胡某甲、倪某甲等人参与堵路。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在三被告人的组织下,20余人在昆明市环湖路与福保路交叉口采用拉布标等方式将该路口堵住,直至17时许被民警带离。期间造成堵车长度约1.5公里,1500余辆车辆被堵,导致周边的昌宏路、福保路、广福保等路段交通大面积拥堵。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乙当庭提出自己到过现场,没有预谋,未邀约他人到现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认为其亲属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得到妥善的处理,经事先预谋,三人提议到事故现场堵路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邀约王某丁、胡某甲、倪某甲等人参与堵路。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在三被告人的组织下,20余人在昆明市环湖路与福保路交叉口采用拉布标等方式封堵道路、截断往来车辆,且在警察出警后仍不听劝阻,直至16时40分许被民警强制带离。期间造成堵车长度约1.5公里,1500余辆车辆被堵,导致周边的昌宏路、福保路、广福保等路段交通严重堵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9月30日下午16时许,我弟弟王某戊和他媳妇徐某某在环湖东路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戊因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欠10万左右的医药费,交警一直没有解决这个事。2015年10月16日下午14时许,在双凤村我弟弟住的地方,我问我侄儿子王某丙这件事怎么办呢。王某丙说我们找人家也没有人理,没有什么办法。我就说人家既然不理我们,我们干脆去堵公路,看看会不会有领导出来帮我们解决一下这件事,其他在场的人就同意了。当日下午16时许我们就去王某戊被撞的地方,到了以后我们就一字排开把环湖东路两边的路全部堵死,汽车就被堵停了。我们商量这件事的时候在场的有我、王某丙、王某己(音)、王某(音)、王某庚、王某乙(音)、倪某乙(音)、王乙(音)、王某辛(音)、王某壬(音)、王某癸(音)、余某某(音)、王某丁(音)、王丙(音)、王某子(音)。我们堵路用的横幅标语是我让小一辈的几个人去准备的,具体分工没有讲,其他人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叫来的。在堵路的时候,交警让我们离开,我们没有离开,没有围攻交警。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到现场对我们喊话,我们没有离开,当时想只要有人来解决这件事就散,不解决就不散,现场没有对警察动手。被告人王某甲对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10月16日在王某戊家里,我们讨论这个事情如何处理,我就提出来去堵路,他们听后就同意了。约15时许,我、王忠、王乙、王某壬、倪某丁等20余人拿着布标、王某戊的遗像,纸钱等物品到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口,到后我们就拉开布标开始堵路,把整条路给堵了。约10多分钟,交警就过来让我们不要堵路,我们没有离开。约10多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民警就用喇叭喊,让我们离开,我就走开了。有一部分就没有离开,就被警察强行拉开了,后公路就通了。在堵路的时候我拉过布标、烧过纸钱。堵路的时候我没有看见过我们这方的人是否和警察发生过争执或者冲突。被告人王某乙对位于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9月30日16时许,我父亲王某戊,母亲徐某某在环湖东路和福保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戊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出事后一直得不到处理。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我、王某甲、我小娘(我父亲的妹妹)就商量去堵路,想通过这种方式引起领导的重视,让交警尽快处理我父亲车祸的事情。我提出来去堵路之后,老家的亲属也同意。16时许我们20余人就到了环湖路与福保路交叉口,到后我们就拉着横幅站成一排把环湖路堵了,我手里抱着我父亲的遗像跪在前面。不一会交警就来了,叫我们离开,我们没有听。约五、六分钟,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警察叫我们5分钟之内离开,不能堵路,我们也没有听。过了几分钟之后警察就过来拉我们,并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今天去的有倪某甲、胡某乙、胡某甲、熊某某、王某甲、王树敏、王乙、王某壬、王某乙、王某丁,别的我想不起来了。之前我打电话给胡某乙,让他们哥三个也去堵路,他又叫了3、4个朋友。我们到的时候,他们已经到了。被告人王某丙对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4.王某丁证言:因王某戊交通肇事的事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15年10月16日,王某甲就说:我们去事发点拉横幅。到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就把两块横幅就拉起来了,把车道堵死。后交警来到现场,我和其他人就聚集在交警旁边,让交警处理王某戊的交通事故。后警察也到现场叫我们把横幅拿掉,因为没有人出来答应处理这个交通事故,所以横幅也是一直没有拿掉。之后见王某甲被拉到了车上,我也就和警察一起到派出所。王某甲和王某丙让我去拉横幅的,横幅是谁开始拉的我没注意。王某乙叫我一起到现场的。王某丁对位于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路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5.朱某某证言:2015年10月16日中午,我、胡某甲、胡某甲的大哥和二哥一起坐车去现场,在路上又接了两三个他们的朋友。下午4时许到现场后,不知道是死者家属谁说了一句:把路堵起来。有一个人就从随身的包包里拿出一个布标,我和胡某甲就拉着布标。过了约五六分钟交警就来了,就有一个死者家属和交警拉扯起来。过了一会就有两名警察过来,叫我们不要堵路。之后就有一个家属和警察发生冲突。辨认笔录及照片:朱某某指认胡某甲就是邀约其去现场的男子。到了现场后死者家属递给我和胡某甲一个白色布标,我和胡某甲就把布标拉起来堵着路。朱某某对位于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路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6.胡某甲证言:2015年10月16日14时许,王某丙打电话给我说:过来环湖东路和官南大道交叉路口这里瞧瞧,是封路还是怎么整。之后我就叫着朱树林、胡某乙到现场。全部人过来之后,王某丙他们就商量了一下。我就看见有四个人拉着两块白色的横幅一端。我接过竹竿,把横幅拉起来,把路堵了,其他的人手拉手站在车道上。我们刚把路堵了,就有一个交警叫我们不要堵路,我们没有听,继续堵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就有警察到了现场,警察就用喇叭对着我们喊,叫我们不要堵路。我们没有听,继续堵路。警察还要求我们五分钟之内撤离现场。听到这句话心里更鬼火,我们继续堵着路。过了一会,又有警察来对我们喊:限你们在五分钟之内撤离现场。我们还是没有撤。接着我们就被警察强行从路中间带离现场。胡某甲对位于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路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7.倪某甲证言:王某戊和徐某某的交通事故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到10月16日我们几姐妹和亲戚就去做横幅,买纸钱,拿着遗像。后我们就到车祸发生的地点,我在路边烧纸钱,后和另外一个亲戚拉着横幅,王某丙抱着遗像跪在路中间,王某丁、王某壬、王某乙等10多人一起拉着手站在路中间把路堵断了。过了一会,交警就来了并对我们喊话说:不准堵路,把路让开。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横幅是我、王某丙、王某丁三人做的。没有人提议堵路,没有人组织安排,堵路是我们自发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倪某甲指认王某丁参与堵路。倪某甲对位于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路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8.熊某某证言:我是王某丁叫我过去的,我们堵路是因为想让车祸死亡的事情引起社会及政府的关注,从而让事情能够更快的解决,参与堵路的人约有二三十个,在警察警告以后大约还有二十个左右的人继续堵路,我和王某丁也没有让开。我们堵路使用的工具是两个白布标,上面的内容我没有注意看,长度大约有2米多长。堵路的时候有的家属跪在路中间,有的拉着白布标,我和其他家属手拉手站在白布标堵不到的地方,堵死了20多分钟。熊某某指认王某丁就是邀约我的男子。9.胡某乙的证言:2015年10月16日11时许王某丙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和胡某甲到福宝路和环湖东路的交叉路口,我和胡某甲及一个姓朱的朋友就一起到了福宝路和环湖东路的交叉路口,后王某丙等人也到了,王某丙和我们几个商量了一下,然后就开始堵路,约有20余人参与堵路,大概堵了三十分钟。在堵路的时候有交警过来对我们说把布标撤走、人撤走。我们跟交警说我们要找管事的人说话,交警就走了我们继续堵路,我们在现场也没有和交警发生任何冲突。一直堵到特警到达现场后叫我们离开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我们宣传限我们五分钟散开,不然就要采取强制手段。10.余某某证言:王某戊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儿子王忠认为交警一直没有处理,就提议把环湖路事故现场的路堵掉,让交警再来处理。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王忠就叫上我们十多个人到了出事的地点,挂标语,布标是王忠的哥哥及一个女的挂的,撒纸钱,十多个人手拉手把双向车道都堵了,堵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11.王某壬证言:王某戊因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2015年10月16日16时,我和王某丙、王某甲、王乙、王某辛、王某丁、王某乙、倪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余某某等人,总共大概十五六个人来到王某戊出车祸的公路,我们就把公路堵死,堵了约半个小时。当时王某丙穿着孝服,抱着遗像,跪在最前面。其他人手里拿了两个白色布标,布标上有标语,站成一排。12.王某辛证言:王某戊因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2015年10月16日王某丙提议说把车祸的路段堵了,让交警来解决车祸的事。王某丙就拿了不知道谁做的两块布标和遗像出来,后来到车祸地点,把路堵了。之前他们是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是10月15日晚上商量好的。13.王乙证言:王某戊因交通事故死亡,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2015年10月15日晚,我们很多亲戚在王某戊住处吃饭,吃饭的时候他们就说起这件事,并商量着今天一早再去交警队讨说法,如果还是没有结果就去王某戊出事的路段祭奠堵路,逼着交警解决问题。到了16日下午4时许,王某乙来叫我,说是要去王某戊出事的地点了,我就和王某乙、王某丑、我大姐夫、王某寅、王某卯等人一起到王某戊出事的路段。到了那里已经有很多亲戚在那里了,他们还准备了布标和遗像,估计总共也就二十多人。后来我四叔的儿子和女儿开始在路上烧纸祭奠,我也过去帮她烧了一些,我大姐夫和几个表妹开始拉起横幅,就把路了。大概半个小时后警察就来到现场劝阻,当时我们情绪都很激动,不太听人劝阻。14.余某乙证言:2015年10月16日16时50分许,我开车来到半岛华府门口时,发现前面车辆全部被堵停,发现环湖东路与官南大道交叉口红灯处东南方向的路段上有十多个人拉着白色的横幅将环湖东路双向车道都堵住了。我在现场那里站了五、六分钟后警察就到现场了,警察用小喇叭向堵路的人进行法律宣传,并劝他们把路让开,但是堵路的人坚持不让路,还和到现场处置的警察发生拉扯。过了大概20分钟,警察对堵路的人劝说无效后,警察就强行将堵路的人当场控制带离现场了,然后现场交通才逐渐恢复正常。辨认笔录及照片:余某乙指认王某丙当时是在道路中央举着一张黑白照站在路中间堵路。指认王某乙当时在堵路的现场进行堵路,但她当时做了什么不清楚。15.李某证言: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我见福保路和环湖东路的交叉路口处有一群人站在环湖东路上把过往的车辆全部堵停,不让车辆通过。当时有一个交警要求堵路的人走开,不要堵路。大约过了5分钟就有警察到达现场,并对堵路的人群喊话说:你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限你们5分钟内撤离。但是堵路的人群没有一个撤离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指认王某丙手里拿着相框,跪在路上。16.胡某戊证言:我是六甲街道办事处的党工委副书记,今天16时50分左右,接到街道办事处主任的电话,说在环湖路和官南路的交叉路口有人堵路,还有人撒纸钱。我和两名同事赶到现场,发现环湖路前面车辆全部被堵停,环湖东路与官南大道交叉口红灯处东南方向的路段上有十多个人手拉着手把路的一边堵死了,还有一部分人拉着白色的横幅把环湖东路的另一边也堵死了。他们当中还有一个男的头上包着一块白布条,手里抱着遗像,站在中间的隔离栏上。这时有交警在劝说他们离开,但是他们并没有听交警的劝说。我到现场那里站了五、六分钟后六甲派出所的所长就带着民警赶到现场,警察就用小喇叭向堵路的人进行法律宣传,告诉他们堵路是违法的行为,并限制他们3分钟之内进行撤离。但是堵路的人坚持不让路,还和到现场处置的警察发生拉扯,过了大概过了5分钟,警察对堵路的人劝说无效后,就强行将堵路的人控制带离现场。当时车道上被堵的车已经看不到头了,从我到现场后到警察疏散这些人大概有15分钟左右,这段时间内他们都在堵着路。17.涂某某证言:我是六甲街道办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2015年10月16日16时30分接到胡某戊的电话,称在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与官南路红绿灯口有人将路堵了,随即我同胡某戊、王明杰到事发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看见环湖路前车辆已全部被堵停。现场大约60-70多人,有堵路的和围观的群众。从会展中心方向被拉横幅的堵死了,官南路方向没有堵,红塔东路方向在交警的指挥下绕文化城方向车辆能缓慢行驶。约有8到10人拉着两条横幅,拉横幅的人低着头跪在路上。我对其中的一名拉横幅的说:你们不要堵路,有事情你们找交警大队处理,堵路是违法的,现在赶紧把横幅收起来,事情要找有关部门处理才行。那些人不听劝,还是堵着路。我到达现场约20分钟,六甲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就对堵路的人员进行宣传,告诉堵路的人员在五分钟之内撤离,但是堵路的人仍然不将横幅拉下让路。18.龚某某证言:2015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有行人告诉我说环湖路口有人堵路。我就过去处理,估计有二、三十人,他们全部都堵在十字路口的东口。一个男的、两个女的跪在马路中央,举着一个男子的相框,地上摆着一个火盆,火盆烧着纸钱,其他的人拉着布标,堵在路上和人行道上。我劝他们不要堵路,堵路是违法的,赶快离开。他们不理睬我,一动不动。于是我马上向大队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并在现场指挥交通。约十几分钟,六甲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去劝他们离开,那些人还是没有离开。又过了一段时间,增援的警察就到了,他们强行将这些人带走。从我接到路人的报告到这些人被强制带走时间持续了至少一个小时。这些人被带走后,我队民警、协管员一共八人又指挥了快一个小时,才把车辆全部疏散完毕。当时飞虎大道上也堵了好几百辆车,一直到下午5点30分左右才疏通完。19.向某、王某辰证言:王某乙别名王**、王某巳,王某乙没有户口档案和身份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向某指认王某乙就是其妻子王**。王某辰指认王某乙就是其妹妹。20.视听资料:视频显示:2015年10月16日16时03分,本案被告人等多人来到案发现场,并竖起两块白色布标,之后拉至公路上将道路阻断,并有多人手拉手站在路上阻断道路通行(阻断单向道路)。16时11分16秒,两人将其中一块布标拉到右边将对向行驶的道路也阻断。期间有交警到场执法。至16时30分,堵路人员被警察带离现场,之后交通开始通行。21.抓获经过,由六甲派出所民警出具: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民警接到指令:环湖东路福保路岔口,有人拉布标堵路。民警到达现场,见该路段双向车道被十多人堵断,参与堵路的人中,有人拉白色布标堵路,有人手拉手连成一排堵路,造成现场滞留大量车辆及行人,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民警对现场人员进行劝说,参与堵路的人员继续封堵道路,民警用喇叭大声劝离。后因劝导无效,民警采取强制驱散措施,16时40分许对参与堵路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13名主要人员进行控制。22.事件情况说明,由交警八大队出具:(1)2015年10月16日16时07分许,八大队110接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在昆明市环湖东路与福保路交叉路口处,有人拉横幅堵断昆明向呈贡的单向交通,横幅内容为交通肇事等等。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得知:当天16时03分许,在该交叉路口东口处,二十余名男女手持白色横幅将该路口东口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全部堵断,民警进行劝解时,遭堵路人员围攻抓扯,其中几名男子还对民警进行漫骂。之后民警加派警力对周边交通进行疏导,并配合官渡分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处置。堵路人员经民警多次劝说无效于17时许被民警依法带离现场。该事件直接导致环湖东路与福保路口东口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交通全部瘫痪。经统计,该事件共造成该路段堵车长度约1.5公里,被堵车辆约1500余辆,直接导致周边的会展西路、昌宏路、福保路、广福路交通大面积拥堵。八大队共出动20余民警、40余协警进行交通疏导、保通工作。时至2015年10月16日19时10分许,事件现场周边道路在民警疏导下才逐步恢复正常,该堵路事件给沿线道路相关单位、群众正常出行造成了巨大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运输、交通秩序及安全。(2)2015年9月30日16时许王某戊驾驶电动车载徐某某与朱发昆所驾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受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100万元赔偿,驾驶员因个人经济原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王某丁、王某丙为首的死者家属纠集20余人四次到交警队无理取闹,并扬言要打出标语、上访,对交警队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交警部门确定朱发昆、王某戊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徐双连无责任。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生效,该案已处理完毕。23.接处警登记表,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六甲派出所出具:案发当天多人报警称环路东路有人拉布标堵路。24.户口证明:王某甲、王某丙的自然身份已查明。25.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民警对被告人所使用的布标进行了提取,被告人对布标进行了指认。布标内容为:开车夺人命,严惩肇事者,交警不作为,无处伸冤,肇事车未年检,车主逍遥法外,交警不追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组织他人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丙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某乙当庭提出自己到过现场,没有预谋,未邀约他人到现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被告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犯意发起者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并邀约他人堵塞交通,导致车辆无法通行约40余分钟,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且在警察出警后仍不听劝阻,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三、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人民陪审员  周庆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