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与木瓜李搓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木瓜李搓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被执行人:木瓜李搓面。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与木瓜李搓面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