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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付后山与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付后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长丰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燕,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居委会非遗园餐饮园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26155R(1-1)。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华,女,1968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后山,男,1946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长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长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552108832(1-1)。负责人:王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季,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后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长丰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和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1、案涉《水上大世界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一审以此《合作协议书》作为判决依据,应将合同相对人安徽华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遗漏了该当事人;2、一审法院在未查清安徽华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两个法人之间是何关系、《水上大世界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是否为统一主体以及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是谁的情况下,判令非合作合同相对人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合作人责任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华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