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开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开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特6号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街。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开富,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航建工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开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颖航建工公司称:请求撤销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宁蕉劳仲裁(2016)6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胡开富并非颖航建工公司聘请的,与颖航建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颖航建工公司管理和指挥,工资也非颖航建工公司发放。云淡岛交通桥项目的实际施工是陈德顺、林向发,胡开富是陈德顺、林向发聘请,实际欠薪人是陈德顺、林向发。仲裁委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胡开富与颖航建工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二、仲裁程序违法。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审理的实体问题。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仲裁管辖。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实体问题,是无法在立案确定管辖权的程序中予以确认的。故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胡开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闽宁蕉劳仲裁(2016)69号仲裁裁决:颖航建工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胡开富工资6400元。2015年10月份,胡开富在宁德市八都镇云淡岛交通桥工程项目中工作,该工程项目属颖航建工公司总包范围。颖航建工公司在《截止2016年元月28日云淡岛交通桥项目部总计欠薪表》上盖章。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程序的民事诉讼,而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并不对裁决进行全案审查,而只审查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即只审查该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否存在。其中,涉及事实的理由只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两种。本案颖航建工公司并未主张这两种理由。颖航建工公司主张“仲裁委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胡开富与颖航建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即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其实质仍是事实理由,不属法定撤销理由。颖航建工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相应,有关事实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无需再行审查。关于本案仲裁委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劳动者胡开富的工作地点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判断可以最后审查事实为准,颖航建工公司关于只能以立案时判断为准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明显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颖航建工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两项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理由,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