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142-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一讯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展华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一讯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红,林振肯,关天鸽,陈鹏,张翩翩,余春,卓健新,覃锋,蔡展华,梁苑恒,陈嘉敏,卢家俊,李荣炽,张桂,伍慕仪,杨歆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142-4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一讯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号****房之五。法定代表人:冯卫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红,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4142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振肯,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4143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天鸽,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44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45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翩翩,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4146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47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卓健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48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覃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49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展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0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苑恒,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1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嘉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2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家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3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炽,男,汉族,住广西横县。(4154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5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慕仪,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6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歆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4157号)再审申请人珠海一讯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讯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红、林振肯、关天鸽、陈鹏、张翩翩、余春、卓健新、覃锋、蔡展华、梁苑恒、陈嘉敏、卢家俊、李荣炽、张桂、伍慕仪、杨歆欣(以下简称苏红等16人)劳动合同纠纷十六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5-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一讯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讯牵公司在进行经济性裁员之前已经向被申请人公布裁员及补偿方案,并充分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一讯牵公司无需就裁员及补偿方案事宜和劳动者达成意见妥协。一讯牵公司虽未提前30日向劳动者告知经济性裁员事宜及补偿方案,但向劳动者支付了一个月工资,该做法与提前30日通知并无实质不同,甚至对劳动者更有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指导性质文章观点,申请人的做法不构成违法解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一讯牵公司无需支付苏红等16人赔偿金差额,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苏红等16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对一讯牵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状况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件并无异议。对于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就裁员方案进行充分沟通以消除误解,让劳动者在被裁之前心理上有所准备,以保障裁员顺畅、减少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据此,经济性裁员必须依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告等三个步骤进行,且顺序上具有前后承接性。本案中,一讯牵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公布裁员方案,其主张之后听取了劳动者的意见所提交的证据是录像、会议记录等,但是录像并没有声音,无法判断有无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一讯牵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中22人参会,只有3人签名,并没有提起诉讼的16名劳动者的签名。可见,一讯牵公司主张其听取了劳动者意见的证据不足。而且,一讯牵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珠海市拱北劳动管理所及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经济性裁员补偿计划书,但于2014年4月30日上午才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具体的裁员方案和经济补偿办法,即方案报告在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一讯牵公司向珠海市拱北劳动管理所及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经济性裁员补偿计划书中已包括了裁员名单和补偿方案,说明一讯牵公司是在定好方案之后才向劳动者告知,这也导致上述法律设置听取劳动者意见这一程序的目的落空。再次,上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没有规定可以以多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来代替该程序。综上,一讯牵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一讯牵公司没有遵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其解雇苏红等16人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一讯牵公司应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再审申请人一讯牵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讯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一讯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惠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