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志琼,向茂福与谭松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茂福,许志琼,谭松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462号原告:向茂福,男,193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许志琼,女,193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松凤,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茂福、许志琼与被告谭松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茂福、许志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茂福、许志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茂福、许志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茂福、许志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交纳2547.50元,由原告向茂福、许志琼负担。审判员 何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