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一博因与被上诉人郭成龙、郭玉生、程秋花、王树叶、金红鱼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一博,郭成龙,郭玉生,程秋花,王树叶,金红鱼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一博,男。法定代理人贾书兰,女,系上诉人郭一博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安云生,长治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秋花,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叶,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鱼,女。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军,男,系被上诉人郭成龙的叔叔。上诉人郭一博因与被上诉人郭成龙、郭玉生、程秋花、王树叶、金红鱼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一博的法定代理人贾书兰、委托代理人安云生;被上诉人郭成龙、郭玉生、程秋花、王树叶、金红鱼的委托代理人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一博的法定监护人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亦不是继承纠纷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原审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让其承担给付义务,明显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姬国强审判员 张国刚审判员 康 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