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罗某,男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某应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非婚生子罗敬业抚养费5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罗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9500元。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