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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忠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8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林逢镇东养村那朗屯9号被告人黄忠觅家中查获一支自制的火药枪及黑火药、铁砂、火药底火等。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觅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忠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林逢镇东养村那朗屯9号被告人黄忠觅家中查获一支自制的火药枪及黑火药、铁砂、火药底火等。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黄忠觅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黄忠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照片说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过秤笔录、接收枪支弹药凭证;3、情况说明;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证人麻某的证言;6、户籍证明;7、被告人黄忠觅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觅目无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忠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忠觅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现根据被告人黄忠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农家成审判员农家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何韦婕记员何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