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现宝与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现宝,李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宝,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现宝因与被上诉人李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31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现宝上诉称:上诉人与李涛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侵权事件,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济南市历城区管辖。李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涛起诉称,其在王现宝经营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外海蝶泉山庄北150米处搬运快件时将腰部扭伤并住院治疗,王现宝垫付1400元。要求雇主王现宝赔偿其医疗费10000元。李涛提供了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证明,证实急救中心到达南外环外海蝶泉山庄向北150米路西接诊李涛;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入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涛受伤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外海蝶泉山庄北150米处,该地系侵权行为地,李涛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卫审判员 杨莉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