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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金明、林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明,林进文,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林进文,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詹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化工区北侧(浴新北大街与滏康路交口西行3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554653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明与被执行人林进文、邯郸特斯达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明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