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飞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廖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廖善清,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XX飞与廖善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12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善清给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12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文婷审 判 员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