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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余贵珍与王志岐、王占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珍,王志岐,王占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2民初2139号原告:余贵珍,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告:王志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告:王占林,男,193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原告余贵珍与被告王志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追加王占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余贵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经王志义、班传清、被告王志岐等人作证立据购买王福途的庄院。2004年9月,王福途父亲将原告所买庄院西面0.1亩牛棚用地以300元转让给原告。201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王志岐将牛棚用地侵占,使原告房檐和院内积水无法流通,导致原告家房子出现裂痕。原告疏通水路时遭被告王志岐阻拦,被告王志岐不同意将牛棚用地返还给原告。被告私自侵占原告牛棚用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土地权属争议。原告余贵珍主张涉案0.05亩土地系其从王福途处购买,该土地应归其使用,但被告王志岐认为涉案土地系其占用农业社的场,现该土地归被告王占林使用,而被告王占林主张涉案土地系其院子,该土地应归其使用。综上,原、被告现对上述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该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贵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伟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