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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爱兴与吴日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爱兴,吴日重,平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陆爱兴,女,1958年10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吴日重,男,1966年11月出生,壮族,住平果县。第三人平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石文,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陆爱兴与吴日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日重不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日重于2008年至2009年间,承建第三人平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综合楼,现第三人平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809725.08元,造成被执行人不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平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行人平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应在其所欠被执行人吴日重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陆爱兴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被执行人平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陆爱兴清偿债务66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宁审判长  李春宁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