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钱万波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万波,吴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黄春梅、李金陵。被告人钱万波,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被告人吴满波,男,1991年5月出生,汉族。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钱万波、吴满波拿着作案工具扳手等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绿地集团工地,进入A-05地块1栋2单元楼,从1楼走到14楼时发现水表集中安装在14楼一房间内,房门未上锁,两人进入房间轮流使用扳手拆水表、铜球阀门,被告人钱万波、吴满波先后盗窃14楼、12楼、11楼的水表及铜球阀门,进入10楼盗窃进,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泰安晨晖DN-20冷水表18个、泰安晨晖DN-20热水表18个、铜球阀门35个。破案后,被盗泰安晨晖DN-20冷水表、泰安晨晖DN-20热水表、铜球阀门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钱万波、吴满波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万波、吴满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吴满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yqotiiuuba068l2ymy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涛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