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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与被告唐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田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32号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代表人:唐佳,该公司经理。被告:田建明,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与被告田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向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700元。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 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