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12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