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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阚运迎、耿顺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运迎,耿顺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阚运迎,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耿顺端,男,1966年1月3日生,住所地新泰市。申请执行人阚运迎与被执行人耿顺端合伙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6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