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于某某、于某、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于某某、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患有疾病,无自理能力,需要被执行人于某某照顾;被执行人于某某尚在哺育期,三被执行人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