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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忠辉与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辉,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胡忠辉。被执行人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荣。本院在执行胡忠辉与被执行人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江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