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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溧水区开发区水保东路1号。被执行人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28号。关于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初字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5年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初字5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朱 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