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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张进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9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杜珊珊,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侦察员张某、被告人张进及其辩护人杜珊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进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金都宾馆”附近,驾驶摩托车从被害人张某某后面将其提在手上的红色包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手机等���品。2、2016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进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茶坊路口,驾驶摩托车从被害人曾某某背后将其提在手上的红色包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一条项链等物品。3、2016年5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进尾随被害人卞某某背后将其提在手上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7000余元及一部苹果6手机等物品。被告人张进总计抢夺现金人民币92900余元及二部手机、一根项链等物品,其中民警在张进住所及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81460元,并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进的母亲代为赔偿了三被害人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一致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卞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辩认笔录;被告人指认衣服、所抢现金的照片;证人刘某某、代某某、彭某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进的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了罚金;其母亲代为赔偿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一致谅解,抢夺过程���没有使用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一年内三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进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没有证据证明系本案的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退还所有人。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其余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丽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人民陪审员  易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芮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