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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云东与王小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东,王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东,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小山,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执91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