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马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新、李澍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马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11正常换届选举组长时,原告的长子林坤利与被告马某某竞选,被告马某某怀恨在心于2014年12月将原告家农田道路弄断。原告多次找被告马某某询问,其推脱说是乡政府李高让弄断的,因断水、断电致原告家农业经济收入为零,直接影响到原告家十口人的正常生活。损失如下:猕猴桃果树3.5亩,每亩收入8000元,共计28000元。断水导致松树旱死6棵,每棵2000元,猕猴桃树旱死8棵,每棵100元,共计20000元。另有7分地的花椒树,核桃树、柿子树无收获,其价值按往年收入计算约3500元。弄断道路后,锄草、剪树、打药、施肥等农活无法进行,导致土地荒废。原告在地里用来养鸡的120平方米石棉瓦房也因此无法管理被人破坏,每平方赔偿200元,共计24000元。地里长满荒草,恢复土地正常生产能力需要50个劳力,每个劳力100元,共计5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堵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500元;要求被告修好通往原告土地的道路,以便能够管理原告土地的农作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因某某国际港务区征用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骏马村的土地,2014年12月自己作为骏马村四组组长,执行港务区及乡政府安排,对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自己并未弄断原告家农田道路,也没有对原告农田断水、断电。当时清理农作物是我和村干部温育霞组织的铲车清理的地表,铲车费用是由港务区给我组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辩称,我方并未授意任何人实施原告所诉称的堵路、断水、断电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相关证据佐证,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因某某国际港务区征用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骏马村部分土地,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通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骏马村委会将本村被征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推掉。骏马村委会让时任骏马村四组组长的马某某组织推掉该组被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2014年12月被告马某某遂雇用铲车推掉该组已被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施工中,铲车将地面附着物推至田间小路上,阻断了原告林某某通往其家承包地的道路,致使原告林某某无法正常进行农业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马某某还临时受雇于骏马村四组担任该组电工。上述事实,有证人郝新安、马新建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马某某作为骏马村四组组长,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原告生产经营损失,依法应由骏马村四组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以被告马某某给其家承包地断水、断电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被告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马某某实施了断水、断电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堵路、断水、断电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马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80500元并修好通往原告林某某土地道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成沅白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