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晚保与被告李昌平、卢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晚保,李昌平,卢青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092号原告:陈晚保,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茶陵县人,初中文化,茶陵县木材公司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被告:李昌平,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茶陵县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被告卢青兰,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茶陵县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系被告李昌平之妻。原告陈晚保与被告李昌平、卢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陈晚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晚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晚保负担。审判员 史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