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小玲、戴隆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戴隆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修县。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戴隆宝,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修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公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戴隆宝、叶某(另案处理)、曾某(另案处理)在永修县桃花溪下城村附近一废弃的民房内开设赌场,股份均分,邀集赌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6万元,最终按股份分红。公诉机关为此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高某、卢某、张某、曹某、叶某、戴某的证言;2、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戴隆宝具有自首和累犯情节,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戴隆宝、叶某(另案处理)、曾某(另案处理)在永修县桃花溪下城村附近一废弃的民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负责赌场的安全,叶某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安排人员放哨等,曾某负责邀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戴隆宝主要是参与坐庄赌博。赌博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每天参赌人员达十余人,赌场按5%“抽水钱”,每天“抽水”约二万余元,赌场共计开设8天,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6万元,除去开支后最终按股份分红,被告人戴隆宝只参与了开设赌场三天及分红。案发后,被告人戴隆宝于2016年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由市纪委移交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叶某、曾某找到她,要和她一起开设赌场,她找来戴隆宝,四个人开,股份就按照四股来分,每人一份。他们就找到永修县桃花溪漂流旁边的唐建平山庄对面的空房子作为开设赌场场子,赌博以推“牌九”方式进行,抽水按5%抽取,共开设了8天左右,每天抽水约2万元,共计抽水16万元左右。戴隆宝只赌了3天就没赌了,其他时候就3个股东。她负责赌场安全,叶某负责场地和组织放哨、召集人员赌博、安排人员抽水,曾某负责召集人员赌博。每天参赌人员有十多人,每天除去安全费、场地费、人员工资等开支,剩余的抽水钱由股东平分,她每天分到3至4千元。2、被告人戴隆宝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份,范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和他、叶某、曾某四个人合伙在西海桃花溪漂流附近的民房里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他同意了。这个赌场起初说股份四个人均分,后他提出不要股份,他带人来玩,每天给他发包钱。他一共去了三天,总共范某某给了他几千元钱。3、证人叶某的证言,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曾某找到他,叫他一起在永修县开设赌场,他们一起找到范某某谈开设赌场的事,赌场分三股,他、曾某、范某某各占一份,赌场按5%抽水,范某某负责安全,他联系了唐建平养娃娃鱼的山庄对面的一间空房子作为赌场,曾某负责召集人员参赌。赌场安排了人员放哨、抽水、接送赌博的人。后范某某叫来了戴隆宝,股份分四份,戴隆宝只参加了三天,后来股份由他、范某某、曾某三个人占股,赌场总共开设了八天,每天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每天除去各项开支,他每天分得2000至4000元不等。4、证人曾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柏林湖买鱼,他的一个朋友卢某说其在桃花溪赌博,叫他去玩,他就开车到永修县桃花溪一个废弃的民房,当时范某某、叶某等人在玩“牌九”。那天下午赌完后,叶某把他留下来说,赌场开了两天了,但人不多,想让他在德安、九江找点人来玩,并给他股份,他答应了。赌场股份分四股,他、范某某、叶某、戴隆宝各占一份。按5%抽水,除去各种开支,剩下的钱按股份均分。每天参赌人数有二十多人,他只去了5天,有3天分了钱,每次1000元。5、证人高某的证言,2014年12月的一天,他去德安一个朋友家,正好遇见曾某,曾某说在永修县桃花溪有一个“推牌九”的赌场,让他去玩。他当天下午就开车到永修县桃花溪娃娃鱼山庄对面的一个废弃的民房,当时房子里有10多个人在玩“推牌九”,他也赌了一下,曾某还让他坐庄,当天只玩一个多小时就走了。后面他又去了四五天,每次去都坐庄,他还叫了曹德兵等人一起去玩。他去玩了两三天后知道赌场是范某某、叶某、曾某开的,赌场按5%抽水,他前后总共赢了30万元左右。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曾某打电话邀他到范某某和曾某在西海桃花溪开设的赌场赌博,在赌场上他大约赢了二、三万元。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他被朋友卢某叫到永修县桃花溪范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他在赌场上输了钱,并在赌场上借高利贷。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她与范某某的嫂子王国秀一起在范某某位于永修县桃花镇下城村附近的民房开设赌场里负责点抽水钱,她点的两次抽水钱都有三万元钱左右。9、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他到他弟弟戴隆宝在永修西海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在赌博场上共输了400元左右。1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系被市纪委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戴隆宝系投案自首。11、前科材料,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戴隆宝2012年1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2、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范某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位置并进行了指认。13、人口信息登记表。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戴隆宝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隆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戴隆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隆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亦无不良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戴隆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黎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