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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张仁群申请执行福泉市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群,福泉市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张仁群,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福泉市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裙楼1幢5层。法定代表人鲁德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张仁群申请执行福泉市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仁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泉市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964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42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罗章飞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