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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平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希予新能源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希予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平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毛家兴委托代理人余琼,湖南汉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希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蒋丰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泰公司)与被告湖南希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予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320元,减半收取70660元,由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