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子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子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1民初808号原告: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章,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被告:曾子牛。原告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子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子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子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国强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