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张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张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号现代国际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沈卫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椿树,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张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椿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椿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4848.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