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80号申请人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芹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万付住所地:邯郸市。被申请人河北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州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69号。申请人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以二百零八万二千五百六十三元七角三分的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