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许均光与廖志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均光,廖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许均光,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廖志超,男,汉族,湛江雷州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廖志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志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许均光,案件受理费26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廖志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廖志超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000元,直至还清本案借款本息时止,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温国河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