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永东、周升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永东,周升爱,张连春,曲玉芬,邱玉相,刘世玲,丁建明,臧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告:王永东。被告:周升爱。被告:张连春。被告:曲玉芬。被告:邱玉相。被告:刘世玲市。被告:丁建明。被告:臧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王永东、周升爱、张连春、曲玉芬、邱玉相、刘世玲、丁建明、臧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全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