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289号被执行人林振华,男,汉族,1948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绍林与被执行人林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6205元。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振华与本院(2016)闽0181执6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林振华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关于诉讼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