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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姜开封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15号被执行人姜开封,男。本院在执行姜开封罚金一案中,姜开封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