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姜开封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15号被执行人姜开封,男。本院在执行姜开封罚金一案中,姜开封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